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形_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
发布时间:2023-04-24 17:04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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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对。
2、<行政诉讼法> 第二十五条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。
3、 经复议的案件,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,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;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,复议机关是被告。
4、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,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。
5、 由法律、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,该组织是被告。
6、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,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。
7、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,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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